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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國禎
被 告 林淑媖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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