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2,湖秩,1,201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湖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顏文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2年1月12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文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強力膠一罐、塑膠袋壹個應予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顏文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月12日上午8時50分。

(二)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水源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顏文傑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強力膠壹罐、塑膠袋壹個為被移送人顏文傑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