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2,湖秩,2,2013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湖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陳景明
陳景茂
王仁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 年2 月26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明、陳景茂、王仁志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景明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2年1月27日21時3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景明、陳景茂、王仁志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王瑞銘、姜嬿秋之證言。

⑵經監視器翻拍之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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