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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湖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陳景明
陳景茂
王仁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 年2 月26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明、陳景茂、王仁志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景明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2年1月27日21時3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景明、陳景茂、王仁志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王瑞銘、姜嬿秋之證言。
⑵經監視器翻拍之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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