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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2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柏瑞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柏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不雅字眼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前有一次妨害名譽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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