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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景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景州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被害人感情糾紛,遇事不思理性處理,竟以傳簡訊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行為顯有不該,然其所生危害尚非嚴重,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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