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2,湖簡,460,201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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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龐育漢
陳志宏(原名陳駟家)

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均係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2年11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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