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2,湖簡附民,2,201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鈺佑
被 告 王禹翔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湖簡字第33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