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4,湖簡附民,19,2015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蔡仁渝
被 告 關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285 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