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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湖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洪易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 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易廷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范振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1月19日10時4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 0 段 000 號三立電視台前大門廣場。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丟擲一盒鞭炮(已點燃),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洪易廷於警訊時供述有於上揭時地施放鞭炮之事實。
㈡證人童振瑞(三立電視台總務室專員)證述:「(三立電視台)是在上 (1) 月 19 日上 10 時 45 分左右被人投擲鞭炮。」
、「投擲到我們電視台的大門廣場內」、「被投擲的物品就只有用紅色塑膠袋內裝著鞭炮。」
等語。
㈢監視畫面截圖照片。
㈣鞭炮施放痕跡之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68 條第 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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