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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鈺翔
附民被告 陳錦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20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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