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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9號
附民原告 馮奕維
附民被告 洪旭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4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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