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湖原簡附民字第 1 號
附民原告 陳德常
附民被告 蔣慶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6 年度湖原簡字第 1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前段、第 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