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6,湖簡,40,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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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耀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 152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耀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致生居住安全之危害,所為非是,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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