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6,湖簡,514,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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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智鈞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不就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因故棄役而不遵調職命令報到,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兼衡其品行、自述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附錄: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6 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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