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7,湖交簡,131,2018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交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金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 行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復於103 年間」。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政府一再宣導,已屬社會大眾難以容忍寬宥之行為,被告曾犯相同之罪,對此應有認識,然卻毫無道路交通安全觀念,竟仍貿然為之,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之犯罪情節,暨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26號
被 告 李金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樹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60號為緩起訴處分,因李金樹未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65號撤銷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復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士交簡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3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月14日13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之北投市場,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品保力達後,已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同日1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01分許,行經臺北市北投區磺港路與三合街一段口前,經警攔檢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樹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各1紙等在卷可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記錄表足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檢察官 謝 幸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 思 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