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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湖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陳上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0月5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53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上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20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228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
(三)押物品目錄表。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末以,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 個,係供被移送人盛裝強力膠吸食所用,而屬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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