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7,湖簡,307,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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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祥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情緒失控,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以強暴方式衝撞員警,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殊值非難,併考量其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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