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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滄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驗餘毒品重量「壹點零伍肆捌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零點壹伍肆捌公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驗餘毒品重量,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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