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謝秉臻
附民被告 齊世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湖交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