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8,湖秩,91,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馬自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0830137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自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馬自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6日某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其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之個人專頁,以名稱「Tim Maa」散佈如附件網頁截圖所示之謠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發表之臉書照片、文字截圖。

(三)查核資訊截圖1張。

(四)查:被移送人馬自勉於警詢中自陳:伊沒有查證等語,是被移送人既自承對該謠言未盡基本查證之義務,足見其明知所轉傳之訊息為謠言,且依該訊息內容以觀,確實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又被移送人張貼上開謠言後,即有多人留言、分享,核其所為,係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