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8,湖簡附民,11,2019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義彬
被 告 廖品茗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湖簡第16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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