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9,湖秩,32,202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沈瑞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108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瑞西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沈瑞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12日14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行愛路口。

(三)行為:冒用案外人石宏文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駕駛車號000-0000營業小客車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正本(已發還)。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