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9,湖秩,68,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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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高正忠



徐健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新北市警汐刑字第10942595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正忠、徐健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2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9年5月18日晚上21時4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 巷0 弄0 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分食西瓜問題發生口角紛爭,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2 人於警訊時之供述(含偵詢過程錄影光碟)。

㈡關係人顧家龍、江鴻之調查筆錄。

三、被移送人2人之行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相互鬥毆行為。

本院審酌事件始末,上述被移送人2人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行情節、個別之智識、年齡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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