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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周正濤
被移送人 莊志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192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正濤、莊志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2 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7 月12日22 時4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2 人於上述地點,因搭乘Uber未配戴口罩發生口角糾紛,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2 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彭愛佳之調查筆錄。
㈢移送機關所屬東湖派出所報告單。
三、被移送人2 人之行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
本院審酌事件始末,上述被移送人2 人行為情節、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個別之智識、年齡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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