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9,湖簡,309,202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語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語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組、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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