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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元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元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不加重其最低本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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