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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黃士仁
附民被告 李德山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湖簡字第3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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