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潘隆欣
被 告 李義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3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