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9,湖簡附民,32,202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湖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周堉騌
被 告 楊財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湖簡字第3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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