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0,湖秩,3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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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湖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馬文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188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文懋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馬文懋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臉書以帳號「Steven Ma」留言散佈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

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臉書以帳號「Steven Ma」留言散佈系爭言論,表示總統已施打進口疫苗等內容,經被移送人於警詢坦承在卷。

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110年6月16日肺中指字第1104400110號函說明總統尚未接種COVID-19疫苗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稽,可見系爭言論為不實內容。

被移送人並陳稱:現在沒有證據可以提供消息來源等語(本院卷第17頁),顯見被移送人未經查證系爭言論為不實內容,即張貼於網路上,實屬不當。

惟觀諸系爭言論張貼之位置,為第三人就疫苗副作用公開討論之文章,而該篇文章共有194則留言,系爭言論僅為其中1則留言,雖有人讀取該留言並回應,惟其回應內容未見有何表示擔憂或恐慌之情形,甚至有回應稱:「一個造謠掰過一個造謠的,掰的很起勁」、「信口開河胡言亂語馬上會被抓包的喔」等語,有臉書該篇文章及留言影本1份在卷可參,難認系爭言論有何對閱覽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之情形。

再者,移送機關亦未具體舉證說明系爭言論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自不得單憑被移送人張貼系爭言論,即謂其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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