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0,湖簡,121,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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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金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林士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金平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關於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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