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王芷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榮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應更正及補充如下: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動員教育召集號碼,應更正為:109年博愛甲字「231106」號。
㈡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