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0,湖簡,5,2021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更正或補充如下: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載被告違犯本案件之時間「民國109 年8 月30日凌晨2 時」,應更正為「民國109 年8 月31日凌晨2 時」。

㈡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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