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1,湖簡,212,2022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利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鄭世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90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利安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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