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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依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依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枕頭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犯罪事實欄第1項倒數第6行,關於被告蝦皮帳號,應更正為:「ping1126」;
其中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㈠證據部分,應補充「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查詢資料結果」。
㈡論罪部分,應補充: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至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枕頭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548號
被 告 張依萍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16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依萍明知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枕頭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
又明知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
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間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價格,購入扣案仿冒商標枕頭,並於109年某日間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住處,使用蝦皮網站,以帳號「ping1166」,以199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仿冒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資訊,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
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許瑋芸上網購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並送鑑,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商品,經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849號搜索票,於111年1月3日至上開地點搜索,因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依萍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筆錄(偵卷第101-105頁)、被告蝦皮網站列印資料(偵卷第57-60頁)、許瑋芸所購得扣案物照片(偵卷第73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7-109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偵卷第110頁)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證,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又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許瑋芸基於蒐證目的,而購買本件扣案物品,應無買受上開扣案物品之真意,事實上其買賣行為尚未完成,自難認被告有販賣冒商標商品既遂之事實。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另扣案物品,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胡 原 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段 復 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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