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1,湖簡,356,2022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書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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