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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陳貞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偉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安非他命殘渣袋壹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附帶在此敘明。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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