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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秉逸
被 告 楊承恩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湖簡字第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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