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2,湖原簡,1,2023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原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王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王瑀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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