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12,湖簡,229,2023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江阿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江阿美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