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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張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9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因被告竊得的財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一併在此說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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