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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就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關於LINE訊息「最近新聞很大,舉槍自戕」部分,應更正為「最近新聞報很大,舉槍自伐」。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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