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陳春霞
附民被告 何仁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湖簡字第2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