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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劉嘉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北市警汐分刑字第1124246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峰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大巨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壹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1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本於非供自用之意,購買大巨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中華台北-韓國,民國112年12月3日,時間18:00,下稱系爭門票)1張,於臉書平台上刊登販售訊息,嗣於上開時、地以高於原票價新臺幣5,000元(差價新臺幣4,4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含警詢錄影光碟)。
㈡手機臉書對話截圖。
㈢現場紀錄。
㈣扣案之系爭門票1張。
三、核被移送人之行為,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系爭門票1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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