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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茲補充如下:
二、按行動電話SIM卡,具有通訊使用之價值,電信公司亦常舉行特殊門號之公開標售,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雖門號之所有權屬於公司本身,然仍得因私下出售轉讓而牟利,得以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論之,應無疑問。
又身分證既由該管公務員查據相關資料所制作、核發,用於表示特定人關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屬特種文書無訛。
又如果無制作權之人在原有之上述身分證明書上之文書內容予以增刪、變更,縱性質上仍不影響其身分證明之本質,但制作、核發該證明書之原有目的、作用,如因而有足生混淆、動搖之虞時,即構成變造特種文書之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附表所示署押之行為又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各加重其刑。
而被告所犯上開偽造署押、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檢察官就被告以詐術取得SIM卡部分已於起訴書內載明,且該部分事實既與檢察官已起訴並經論罪之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僅係貪圖小利,而事後業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手段、所受之刺激、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如附表一所示貼於張坤才、周文良身分證之被告甲○○照片,係被告所有用以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被告已供明丟棄,爰不諭知沒收。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 志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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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印文 │
├──┼─────────────┼──────┼───────────┤
│一 │門號0000000000號│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簽章欄 │張坤才簽名參枚 │ │ │
├──┼─────────────┼──────┼───────────┤
│二 │同右門號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張坤才簽名壹枚 │
├──┼─────────────┼──────┼───────────┤
│三 │門號0000000000號│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簽章欄 │張坤才簽名參枚 │
├──┼─────────────┼──────┼───────────┤
│四 │同右門號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欄│張坤才簽名壹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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