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5,湖交簡附民,5,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湖交簡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雷雯華
法 官李建忠
法 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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