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7,湖簡,147,200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士檢明股)字第1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纜鉗壹支、十字起子壹支、手電筒貳支、棉質手套貳雙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