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7,湖簡,148,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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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士檢宿股)字第1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陸仟柒佰貳拾一件,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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