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8,湖交簡附民,56,2009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 告 丙○○
附民被 告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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