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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丙○○
附民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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